1.羊台山森林公园的规划及规模

2.国家公园促进旅游业国家公园和生态旅游

3.中关村森林公园的园区规划

4.规划设计有哪些依据,如《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麻烦像我的格式那样写一下颁布的时间。。。谢谢!

5.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6.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7.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8修正)

8.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_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培育和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森林旅游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基础,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自然景观集中,可供游览、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场所。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旅游观光、生产经营、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科技、文化、公安、工商、旅游等部门,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规划,作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生态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公园旅游、经营及附属设施项目资金由经营单位筹集。第六条 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四)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

(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六)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森林公园按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环境质量及旅游开发条件等标准,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第八条 设立森林公园,由兴建单位向拟建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森林公园的设立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供森林风景资源、环境质量及旅游开发条件等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资料。第十条 森林公园设立后,因特殊原因确需撤销、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管理机构、隶属关系、经营范围以及界限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以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主,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突出自然景观,体现地方特色。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森林风景资源及其特点;

(三)环境影响评价;

(四)总体布局及功能区划;

(五)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措施及景区规划与建设条件;

(六)组织机构、人员编制方案;

(七)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工程项目及其投资概算和效益评估;

(八)设计图纸及附件等。第十三条 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市级和区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保护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必须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建设项目报批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逐步迁出。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依法保护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旅游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羊台山森林公园的规划及规模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公园设计规范

3、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5、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6、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9、钢结构设计规范

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11、木结构设计规范

12、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国家公园促进旅游业国家公园和生态旅游

2004年“羊台叠翠”被评为深圳八景之一,2005年深圳市政府对羊台山森林公园进行了重新规划,该公园为边建设边开放型,游客随时都可登山游玩,根据规划,羊台山森林公园建设将突出生态、自然、人本三大理念,发展的目标定位为: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以森林风景资源为基础,重点保护好羊台山的森林资源及其森林生态环境,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加强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服务设施建设和游憩设施建设,开展森林游憩活动,包括观光、游览、野餐、徒步、探险、野营、科学考察和文化教育等。在规划期内,建设成为深圳市乃至全省知名的森林公园,并以此带动深圳市森林公园体系建设。该公园总体形象定位为:羊台叠翠,绿野仙踪。

公园分为水源生态保护区、分散森林游憩区和集中森林游憩区三个功能区,拟建高峰水库生态保育区、大羊台山登山揽胜区、小羊台山森林游览区、南山林果观光区、大围肚野营区、罗租山休闲区、冷水坑科普教育区等7大景区。景区开发分前、后两期,前期主要是以森林游憩区两个景区(大羊台、小羊台森林游览区)作为重点,以建设基础设施和游憩设施为主,对外开放;后期以分散森林游憩区的四个景区放在后期开发,顺序为:冷水坑景区—罗租山景区—大围肚景区—南山景区。

此外,该园内还设了“古道遗址、百米竹径、石雕浮墙、客家民俗围屋、龙浮石刻”等40个旅游点供市民观光。经专家测算,羊台山森林公园完全建成后,可日供1.8万多人次来“天然氧吧”享受。

中关村森林公园的园区规划

1.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

三江源国家公园的用途:世界上最大、最高的三江源国家公园经过三年的试验已经初具规模,预计今年正式建立三江源国家公园。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副局长任说,三江源国家公园将被打造成中国的一张名片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系统的原始保护模式,高山生物的天然种质资源库,野生动物的天堂,生态体验和环境教育的平台,生态环境研究基地,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窗口,以及净土为了子孙后代。

三江源国家公园位于青海省,包括长江源、黄河源、澜沧江源三个公园,涉及果洛玛多、玉树治多、曲麻莱、杂多四个县和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2.31万平方公里,平均海拔4713.62米,拥有世界高海拔地区特有的大型湿地生态系统。它被称为中国水塔是中国乃至亚洲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为保护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和世界独特的高山生物自然种质资源,2015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2016年3月,两办发布《试点方案》,拉开了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实践探索的序幕。

2.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论文

建设美好家园是人类的共同责任。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国家公园制度、建立一带一路国际绿色发展联盟,先后与100多个国家开展环保交流合作,中国一直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贡献了中国s智慧与中国美国对世界生态环境保护的力量。

3.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会议

国家公园(NationalPark)是指国家为了保护一个或多个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提供场所,而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自然区域。

最早的国家公园世界上最大的公园是1872年在美国建立的黄石国家公园。

4.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认知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公益事业。鼓励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

5.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企业等级评定与认证

目前山西省有两大汾河公园:太原汾河公园和临汾汾河公园。

太原汾河公园是汾河太原城区段经过水利治理和绿化美化后形成的滨水公园,全长18多公里。

一期启动区总绿化面积130万平方米,水面170万平方米。共种植乔灌木183种2.4万株,草坪82万平方米,空地宿根花卉1万余株(丛),形成宽100米、两侧长6公里的绿色生态廊道。

一个个构思新颖、寓意深刻、建筑精美的景点星罗棋布,掩映在绿树鲜花之中。

太原汾河公园北起柴村桥北侧,南至祥云桥南侧。

2014年将启动三期工程,南至规划12号线以南,北至中北大学老龙头景区。

临汾市汾河公园创建于2009年5月。它位于临汾市汾河之畔,面对卧牛古城在东部,河西新城在西部,亲情洪洞在北方屈

临汾汾河公园由临汾汾河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营。

当前位置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公园有明显的区别。世界地质公园的形成历史悠久,具有重要的地质和历史研究价值。因为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独特的地质景观,这是地球随时间演变的结果。

国家公园(Nationalpark)是国家批准废弃的最高级别的公园,目的是保护具有民族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与其环境和文化相适应的精神、科学、教育、休闲和机会。

6.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区别

国家湿地公园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湿地公园。开发建设湿地公园是落实国家湿地分类保护管理战略的具体措施,也是当前形势下维护和扩大湿地保护面积的直接有效途径。它是全国性的。公园以湿地景观为主,具有重要或特殊的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

7.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的关系

公园在古代指的是官园,在现代指的是由政府建设和经营的作为自然观赏区,供公众休息和游玩的公共区域。它分为城市公园和主题公园。当地市县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从各地的经营情况来看,很多都成了人们免费游玩的非营利性场所。国家公园是为保护自然生态、野生动物、自然景观、地形和地质以及历史遗迹而保留的指定区域。它通常归政府所有。它限制工商业投资、人类居住、伐木、放牧和其他活动。其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某个地方免受人类的开发和污染,也是为了给人们提供高质量的活动、自然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的场所,以培养人类高尚的情操。

8.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的概况

按照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三个层次。

其中,国家公园的保护强度和保护水平最高,是中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美国的自然生态系统,拥有最独特的自然景观、自然遗产的精华和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最近国家公布了《国家公园设立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规定国家公园的准入条件包括国家代表性、生态重要性、管理可行性三个原则。

9.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企业等级评定与认证工作的具体建议

加快制定和修订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国家公园、湿地、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资源综合利用、空间规划、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法律法规。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改善民生的优先领域的生计和福祉。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

一是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党中央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和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期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与此同时,中国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存在许多不足,成为人们的一大苦恼民生之痛这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明显短板。

二、深入贯彻西安J

要教育广大干部增强四个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让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人的增长点幸福生活,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展示中国的动力点的良好形象。

第三,全面加强党美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设计、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

1.落实党政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生态文明建设,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

2.强化考核问责;严格问责。

四。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总体目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2.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化;强化问题导向;突出改革创新;注重法律监督;推行全民统治。

动词(verb的缩写)促进绿色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

坚持节约优先,强化源头控制,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进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全面节约能源资源,协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1.推动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进行调整优化。

2.促进能源资源的全面节约。加强能源水资源消耗和建设用地的总量和强度双重控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土地节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

3.引导公众绿色生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铺张浪费和不合理消费。

6.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2.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3.打好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4.加强土地绿化和扬尘治理。

5.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七、集中力量打好清水战役。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河湖水系治理,坚持污染减排、生态扩张,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减少重污染水体和不达标水体。

1.打好水源保护战。

2.打好城市黑臭水处理攻坚战。

3.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4.为渤海综合治理打下坚实基础。

5.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八、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控制农业用地和城市建设的土壤环境风险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依靠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全社会法治意识。加快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导向。加快制定和修订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国家公园、湿地、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资源综合利用、空间规划、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法律法规。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5.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动全国和世界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促进生态文化普及。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10.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研究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森林公园的管理。

国家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国家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当地人民的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当地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派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景观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森林公园的主要功能是保护森林景观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

第六条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森林公园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景观资源的自然特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景观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的道德意识;

(3)便于组织和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活动,并向公众对自然和环境的全面体验;

(四)自然景观,严格控制人工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已建国家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叠或者交叉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国家森林公园建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国家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垃圾处理和消防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和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由于提高森林景观资源质量或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国家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可以以可更新的方式进行抚育和采伐。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森林公园林地,但保护森林等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和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景观资源质量明显下降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森林公园注销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和征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因实施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给国家森林公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景观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景观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和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树木,保持地方森林景观的主导特色,提高森林景观资源的观光、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国家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文物和坟墓;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公园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废水、废气,乱扔垃圾、废渣、垃圾等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

(七)擅自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八)擅自圈、填、堵、断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告知游客保护森林的注意事项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方案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对搭建的临时设施,组织者应当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并收取相关费用。国家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主要用于森林景观资源的培育和保护以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国家森林公园可以采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形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如需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联合进行的,应向人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参与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服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变更国家森林公园被许可人。

第二十二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森林公园的范围并设立标桩。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讲解制度,开辟展示场所,设置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的讲解标志,提供宣传资料和讲解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学普及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无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外开放。

鼓励国家森林公园购买责任保险,提高应对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游客。

进入国家森林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国家鼓励在国家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车辆。

第二十六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防火管理,建立森林灭火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及周边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护和游客接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按要求向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报送森林景观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

(三)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的景观和生态有重大影响,或者森林景观资源质量明显降低,未取得国家森林公园注销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许可的;

(四)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管理主体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国家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森林公园未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或者经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导致国家森林公园主要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撤销国家森林公园。

国家森林公园森林景观资源质量下降的,经中国森林景观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由国家林业局注销国家森林公园。

被撤销的国家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森林公园。

第三十三条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森林公园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划设计有哪些依据,如《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麻烦像我的格式那样写一下颁布的时间。。。谢谢!

中关村森林公园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总体规划面积为5100亩,相当于圆明园大小。其中,一期2940亩,将在年内建成并免费向市民开放。整个公园预计在3年内建成,成为中关村地区最大的森林绿地。和以往的城市公园不同,这次中关村森林公园建设,将着力营造“近自然”的环境,“不求有多精致,但一定要自然,让人一走进去,就能彻彻底底放松下来。中关村森林公园建设的近自然理念渗透在各个方面。规划中,中关村森林公园内70%的面积都将建成林地,计划栽植的各类植物有100多种。除了像银杏、油松、毛白杨这类市民在城区常见的行道树,洋槐、槲栎、荆条等比较冷门的绿化树种也将在公园里露面。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8年11月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1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9)《国家湿地公园评估标准》(LY/T1754-2008)

(10)《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LY/T1755-2008)

(11)《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LY5126-04)

(12)《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LY/T5132-95)

(1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14)《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林湿综字[2010]7号)

(15)《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国家林业局,2007年)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旅游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资源丰富,自然景观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经批准供人们旅游观光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旅游观光、生产经营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第五条 森林公园分为县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

设立森林公园,兴建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县级森林公园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森林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森林公园,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批。第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组织实施森林公园规划,建立有关制度,开展优质服务。第七条 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其他旅游资源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让、转让。

森林公园撤销、分立、合并、改变隶属关系、调整管理范围、变更总体规划,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批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必须坚持以保护为主,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的关系,突出地方特色。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其审批权限按照设立森林公园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公园及其外围的建设必须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在森林公园内进行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必须报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第十条 森林公园应当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植被,形成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草相结合的区系植物群落,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综合功能。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的树种调整和林相改造,应当符合总体规划。游览区内的林木,除抚育性或者更新性的采伐外,禁止采伐。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护林人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在重点防火地带应当设立防火标志,配备防火设施。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相邻的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护林联防组织,订立护林防火公约,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第十三条 对森林公园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实行生物防治与药物防治相结合。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加强对森林公园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定期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对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应当设立外围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主要景区、景点设置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或者标志,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设施或者标志。

在森林公园内设置的游览、游乐和交通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 对森林公园内的河溪、湖泊、瀑布,必须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和利用。禁止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第十八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擅自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

禁止向森林公园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乱倒垃圾及其他污染物。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征得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优化生态环境,规范森林公园的管理,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利用、管理和资源保护,以及在森林公园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可供人们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森林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文化、物价、工商、海洋渔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财政供给原则确定资金来源渠道。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八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经征求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第九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森林公园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得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六)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公顷,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可行性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四)管理组织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第十二条 利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及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经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利用国家所有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经使用权人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培育与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促进森林生态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风景资源为基础,具备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景观资源与环境条件,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供游览、休闲和开展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森林公园发展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将森林公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森林公园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森林公园的管理组织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做好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管理组织,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第八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森林公园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森林公园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设 立第十一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森林风景资源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结合当地森林风景资源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公园发展具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林业长远规划,并与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等级。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森林公园。第十三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少于一千公顷;

(三)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五)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六)具备法人资格、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森林风景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

(二)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与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

(四)拟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组织性质、法人资格证明、资产状况以及人员配置情况等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森林公园批准设立后,应当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森林公园管理,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以及适宜的环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可供人们游览、休闲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将森林公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林业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公园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二)面积一百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标准三级以上,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在四十分以上;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人员。第八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

(四)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五)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第九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森林公园的撤销、分立、合并或者调整区界范围、变更名称等,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森林公园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格调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水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森林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专门保护措施。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定期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对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野生植物的原生地设立外围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监测和预防;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等异常事件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度,配备防火设施设备,设置防火标志牌,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制定防火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