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公园绿道建设工程以下经营项目进行公开招租,截止2021年春节,滨江公园延伸段已经修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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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地者,万物之本原,诸生之根苑。在当前“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改革”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处理好加快发展硬道理与土地资源硬约束的关系,实现“保发展”与“保红线”的辨证统一,真正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笔者认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更新观念,大胆实践,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为重要抓手,促进发展方式加速转型,务求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双赢”。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奏响了强劲号角,《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这一行行激扬的文字,像一串串灵动的音符,奏响了“土地新政”的乐章。在江苏大地一场以“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为主旋律的“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已经拉开了帷幕。通过学习调研,笔者认为这一工程的实施,必将推动新时期全国土地科学利用。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有利于解决耕地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落后、居民点布局凌乱等问题和矛盾,是促进农业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具体措施,是破解保护资源、保障发展难题,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有力手段,是实现科学发展观,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同时,对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村民居住生活水平及土地利用效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1当前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进步意义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以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为抓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将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优化区域土地利用布局,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
1.1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可以有效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
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有利于解决耕地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落后、村庄布局凌乱、户均占地过大、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和矛盾,是促进农业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具体举措。列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的项目,一方面,可以享受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政策,无偿利用国家和省级资金,对项目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另一方面,通过综合整治新增的耕地面积,可以实现县(市、区)政府任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通过迁居,农民有偿、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实行规模化经营,对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意义。
1.2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可以有效地破解保护资源、保障发展难题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破解保护资源、保障发展难题,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有力手段。试点项目区内的居民点和独立工矿区拆除复垦,享受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相关政策。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增加的耕地和农用地面积,其指标除用于安置农民的住房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外,节余部分统筹用于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可以有效地解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
1.3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可以有效地聚集市场需求与公共服务资源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通过对项目区内农村居民点整村庄向城市或重点乡镇迁建,一方面可以加快城镇化的步伐,有效地聚集市场需求与公共服务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农村居民点重复拆迁,以及农村居民点点状分散对路、水、电、综合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浪费。
2“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遵循的原则和措施
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应在“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农民利益不受损、国土规章不违背”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城乡的原则。工程区土地整理规划、集中居住区规划等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等相衔接,通过科学规划,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2)遵循突出重点、以农为主的原则。要以建成大面积连片高标准农田为重点,确保工程实施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行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3)遵循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原则。建设工程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采取市场化等多种方式进行运作。
(4)遵循试点先行,规范操作的原则。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量力而行,选择工作基础较好,有一定经济基础和资金保障能力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对农民拆迁安置、就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进行探索研究,在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推广。
(5)遵循依法维权、农民认可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工程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取得农民认可,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遵循创新思路、积极探索的原则。“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一个全新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领域多,政策要求高,要开拓思路,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走出一条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新路子。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矛盾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稳妥实施,扎实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应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农工、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交通、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审计、信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政策措施。
(2)明确部门责任。根据实际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共同推进“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国土资源及工程区所在乡镇等负责工程区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分析;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工程区内村民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及质量监管等工作;劳动、民政等部门负责拆迁农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工程区内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审计监督等工作;乡镇和农工等部门要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平台,负责工程区内土地流转等工作。
(3)科学编制规划。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项目工程区和分片工程区,工程区应尽量集中集聚,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应具备总面积1000公顷以上、分片面积300公顷以上的农地整理规模。工程区内不得安排安置用地,不得与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重复。同时,要科学编制拆迁补偿和迁建方案、农业人口安置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平衡方案、资金预算和筹措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案等相关规划方案。
(4)抓好资金筹措。工程所需的专项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资金来源除地方自筹、融资以及争取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外,还可以探索吸纳社会资金实行市场化运作。
(5)依法拆迁安置。工程区内农村居民点拆迁后,被拆迁农民原则上集中安置到集镇或城区,统一以安排农民公寓房为主。鼓励有条件的被拆迁农民进城购房,提倡和鼓励农民向市民的身份改变。对采用农民公寓安置的,县(市、区)政府可出台配套政策对安置用地和安置房建设等给予一定优惠。
(6)规范土地流转,妥善安置群众。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组织引导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根据工程区内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分别实施就业培训、就近安排、养老保障等保障措施。对自愿永久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通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方式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同等享受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就医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永久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直接纳入“城保”体系,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
3“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与步骤
土地权属调整是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与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在具体权属调整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3.1依法原则
权属调整必须始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
3.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权属调整要尊重原有产权关系,运用评估、勘测等科学方法,按市场经济规律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推行公告制度,广泛征求各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3.3协商、自愿原则
因规划田地调整、其他地类转化为耕地、沟渠路修建需要调整不同权利边界的,应在各相关权利人协商、自愿的基础上重新勘定地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依法报有关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3.4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原则
尽可能地使同一权利主体的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效益。
土地权属调整工作贯穿工程实施的整个过程,坚持以尽量不进行大规模的权属调整作为指导思想,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成立权属调整领导小组。由县级、镇级政府、村委会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建立土地权属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和协调工程区权属现状调查,制定调整方案。
(2)确认工程实施前权属现状。工程区确定后,应立即开展相应的土地权属调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域的确切边界、项目区域内宗地数量、类型及质量状况、项目区域内土地权利人和原有土地确权发证情况等,对存在权属争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确认。
(3)工程实施前后土地评价。评价工程实施前后土地面积、质量等级状况等,作为权属调整的依据。
(4)制定权属调整方案,并履行公告程序。依据土地综合评价结果,编制权属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整范围,土地权属调整范围内整理前后土地评价结果,土地归并及分配方案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权属调整方案应在工程区所在乡镇、村进行公告,对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于公告期内书面提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处。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书面提出,争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当地人民政府调处。各村民小组也可以通过协商制定具体的权属调整方案。
(5)权属调整的实施上报与批准。方案经公示征求意见后,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方案批准前不得擅自进行权属调整。工程实施后原有界线依赖的局部地物改变或消失造成局部土地权属界线改变的,确需重新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在尽量维持原来村界、组界走向的基础上,遵循方便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就近沿河道、坑塘、沟渠、道路等明显地物调整界线,尽量保持互换的土地不仅数量相等,而且质量相当。工程区实施后田块整齐划一,可依靠的地物减少,如果在权属调整过程中出现无法保持各村、各组土地仍与原有土地面积相等的情况时,数量差额部分,由各村之间签订协议采用工程区相同面积的土地进行补充,不能补足的,经双方协商进行经济补偿或以其他途径解决。勘界的结果及解决办法需报请国土、农业、民政、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同意。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整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村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现状。
(6)确权发证。权属调整完成后,依据《土地登记规则(修正)》(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进行确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收回原土地权属证书,核发新土地权属证书,同时对权属调整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图件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4“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思路
4.1基本工作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损害农民和村集体利益的前提下,规范、有序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2主要工作原则
为了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益,确实保护土地经营权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实施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自愿原则。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或阻碍农户流转土地。
(3)有偿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条件和价格完全由农户与受让方自主平等协商,流转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4)土地所有权不变原则。坚持以村为主体,成立专业合作组织,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4.3土地流转方式
(1)股份合作。把原村组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作价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社可直接经营,也可代表各股东与企业签订经营或租赁合同等形式,按股付给原农户承包经营费,实行保底分红,土地股份合作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集体经营。农户将一定期限的承包经营权一次性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开拍卖及相关谈判事宜,转让完成后,承包经营者自负盈亏。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年度支付给原承包经营户承包经营费,或分年度按年龄段无偿提供粮食及补贴款。
(3)分包经营。若一次性流转后招租不能到位,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制定分包方案,可多户联合或大户独立承包经营,实施规模种植,并给予原承包经营户相应的承包经营费。
4.4土地流转程序
(1)调查摸底。在实施流转前,对工程区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进行详细地调查,并以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面积作为基础,建立完整的台账,及时召开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充分征求村民意见,通报土地流转的补偿方法。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经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代表签字盖章,报农工部门批准。
(2)拨付资金。流转合同签订后,每年年终从土地流转收益(含农用地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以及专项资金中按标准拨付给农户,涉及入股分红的按另行制定的实施方案执行。
4.5保障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更新农民观念。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让广大农民明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土地流转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是农民致富的重要途径。
(2)寻求项目支撑,发展高效农业。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发展高效规模农业,让土地增值,农民增收,需要以项目作为农业创新发展的载体,因此寻求高效农业项目是推进土地流转的关键。必须坚持“政府引导,法人投资、企业经营、产业开发”的方向,促进流转主体多元化、规模化、集约化。
(3)创新流转机制,倡导股份合作。土地流转有多种形式,从各地的实践经验看,最好的方法还是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富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创新。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区土地流转过程中,需大力倡导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走“土地变股权、农民变股民、有田不种田、收益靠分配”的创新之路。
5因地制宜,科学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
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在“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农民收益不受损、国家规章不违背”的前提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利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既有一套需要严格执行的规定动作,更有一系列极具创造性的自选动作等着我们去探索,我们要更加冷静清醒地去思考与谋划,更加积极稳妥地去实践和尝试。
5.1坚持高起点规划
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先期对农村耕地及农村宅基地情况现状进行充分调研。在此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用现代的眼光、开放的胸襟、以人为本的理念,对项目区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统筹实施居民点合并、基础设施配套、农田综合整治和产业布局优化,确保试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展开、有的放矢。
5.2注重精细化操作
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必须保证“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农民利益不受损、国土规章不违背”,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过程中要慎之又慎、细之又细,既要精耕,又要细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至少应做到“十明确”,即:明确工程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现状与权属状况,涉及的人口等基本情况;明确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和整理方案;明确拆迁补偿和迁建方案;明确农业人口安置方案;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平衡方案;明确工程区内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明确资金预算与筹措;明确工程实施计划安排;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案;明确综合效益评价。围绕上述“十明确”,谋划好每一个细节,衔接好每一个环节。始终坚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
5.3注重创造性探索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一项全新的事业,需要我们不断开拓思路、大胆创新、勇于实践,走出一条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新路子。针对各地试点工作中暴露的4个问题,即:村庄搬迁建设难同步、农民离村离土难割舍、持续增收渠道难拓展、资金筹措短期难到位等,需要寻找3把“钥匙”,即:“人往哪里去”、“田向哪里流”、“钱从哪里来”。
(1)以民为本,创造和谐。在安置方面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采取集中建房安置、自建房安置、货币安置及养老安置“四结合”的办法予以落实。同时对转(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参照城镇居民保障待遇来置换农民身份,按照不同的年龄段予以充分保障。
(2)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根据不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和以农民为主体,以及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项目区内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我们将依托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这一平台,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程序、合同管理、流转登记备案管理和风险预防保障4项制度,确保土地流转顺利进行。
(3)有效保障资金及时投入,有机组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合作社,在其经营土地承包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用于保障农民让渡土地的补偿。用足用好净增耕地指标,将其产生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契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同时,大力吸纳各类工商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投入、专门化监管的良好机制。在可能的情况下,设立土地超市,将土地推向市场,创造价值,实施滚动投入。
6群策群力造福子孙后代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领域多,政策要求高,需要社会各方面密切关注、协力配合、共同推动。
6.1政府须一马当先
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统筹力和创造力是“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能否成功的关键。各级党政组织要聚合精兵强将,组建起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为工程的实施鸣锣开道、保驾护航。
6.2各部门应秣马厉兵
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由农经部门指导、监督农用地流转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土部门编制“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帮助制定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区内被拆迁农户的社会保障方案;由财政部门指导好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以及相关专项资金的运作等;由规划建设部门对“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区内拆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以及新居住区建房的设计、报建、工程质量监管、验收等工作把好关;同时,由发改、民政、公安、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稳健实施。
6.3群众要跃马扬鞭
为使这一工程成为项目区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精细调查,摸准群众的脉搏。通过面对面宣讲、实打实算账、手拉手观摩、心贴心交流,营造浓郁的氛围,让这一民心工程入组、入户、入脑、入心,力求项目实施前群众同意、实施中群众乐意、实施后群众满意,使之主动投身到“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洪流中来,成为真正的支持者、推动者、受益者。
全面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以尊重农民意愿和基层创造精神为原则,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落实村民自治制度,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以优化城乡一体化的规划和行政区划为基础,制定城乡一体化全覆盖的新市镇和新型农村社区规划以及高标准的农业园区规划,调整优化镇村的行政区划,使镇村有合理的规模和布局,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要保持水乡特色、乡土风貌、现代气息和田园风光;必须建立健全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以农村土地承包权互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互换城镇保障制度,以农民身份互换城镇居民身份,使真正离土、到城镇长期就业居住的农民真正变成城市居民;必须以大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组织为支撑,用土地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专业经济合作、富民合作来支撑“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必须以加强组织领导、改善社会化服务和完善土地、财税、金融政策作保障,其中社会化服务包括村级组织建设和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一项功在当前、利在长远的惠民工程。我们一定要认真借鉴吸收先进地区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将这项实事工程办实、办好。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和广泛宣传这项工程,为促进新农村建设更好更快发展、人民群众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以及建设美好新江苏而共同努力。
如何提高公园建设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首先招投标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之类的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达到条件的必须招标投标。
至于行政单位商铺招租,是指国有产权经营权的出让,跟招投标完全是两码事,严格来说,是属于国有资产方面的, 应该属于国资委部门或者国资办管辖,一般是通过公开拍卖或者竞标的形式。但是很多地方,部门都是领导直接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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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切实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切实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公园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是供民众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是公众游览、休憩、娱乐、健身、交友、学习以及举办相关文化教育活动的公共场所,是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承载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公园事业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群众对公园的数量、内涵、品质、功能、开放时间与服务质量等方面需求不断提高;二是随着社会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市民群众休闲需求的增加以及公园的免费开放,公园游客量急速增长,节假日更是人流剧增,公园的安全、服务、维护等方面压力不断加大;三是城乡统筹发展对公园类型、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四是城市道路拓宽、地铁修建、房地产开发以及“以园养园”等变相经营对公园的用地范围、公益属性及健康发展都造成威胁。
各地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精神文明和安定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公园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生态、低碳、人文、和谐的理念,始终坚持公园的公益性发展方向,切实抓好公园建设管理工作。
二、强化公园体系规划的编制实施
各地要在编制或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本着“生态、便民、求实、发展”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构建数量达标、分布均衡、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公园体系。一是适应城市防灾避险、历史人文和自然保护以及市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合理规划建设植物园、湿地公园、雕塑公园、体育公园等不同主题的公园,并确保设区城市至少有一个综合性公园。二是与城市道路、交通、排水、照明、管线等基础设施相协调,统筹城市防灾避险及地下空间合理利用等发展需求。严格控制公园周边的开发建设,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预留公交车停靠站点,限制公交车之外的机动车通行,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三是在保护、改造提升原有公园的基础上,按照市民出行300-500米见公园绿地的要求,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城乡统筹建设、弃置地生态修复等,加大社区公园、街头游园、郊野公园、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力度,确保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四是将公园保护发展规划纳入城市绿线和蓝线管理,确保公园用地性质及其完整性。
三、加强公园设计的科学引导
各地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尊重科学、顺应自然、低碳环保的公园设计理念,从设计环节上引导公园建设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发展道路。一是严把设计方案审查关,防止过度设计。公园设计要严格遵照相关法规标准,严格控制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保证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严格控制游乐设施的设置,防止将公园变成游乐场;严格控制大广场、大草坪、大水面等,杜绝盲目建造雕塑、小品、灯具造景、过度硬化等高价设计和不切实际的“洋”设计。二是以人为本,不断完善综合功能。新建公园要切实保障其文化娱乐、科普教育、健身交友、调蓄防涝、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并在公园改造、扩建时不断完善。三是突出人文内涵和地域风貌。要有机融合历史、文化、艺术、时代特征、民族特色、传统工艺等,突出公园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避免“千园一面”。四是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要着力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地形、地貌以及湿地、生物物种等资源和风貌,严禁建造偏离资源保护、雨洪调蓄等宗旨的人工湿地,严禁盲目挖湖堆山、裁弯取直、筑坝截流、硬质驳岸等。五是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植物、适生植物为主,合理配植乔灌草(地被),做到物种多样、季相丰富、景观优美。
四、严格公园建设过程的监管
各地要在保护好现有公园的基础上,有序建设新公园,合理改造提升、扩建老旧公园。一是切实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从招投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专业化监督管理,确保严格遵照规划设计方案和工艺要求,安全、规范施工建设。二是以栽植本地区苗圃培育的健康、全冠、适龄的苗木为主,坚决制止移植古树名木,严格控制移植树龄超过50年的大树;严格控制未经试验大量引进外来植物;严禁违背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反季节种植施工、过度密植、过度修剪等。三是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审计,对违反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违规采购等要严肃查处,对不符合绿化强制性标准、未完成工程设计内容的公园建设项目,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四是切实加强对公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养护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交通、房产等各相关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发布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诚信等情况,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处罚结果。五是积极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及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
五、深化公园运营维护管理
(一)严格运营管理,确保公园公共服务属性。
公园是公共资源,要确保公园姓“公”,严禁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一是严禁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严禁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二是禁止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资产转由企业经营、将公园作为旅游景点进行经营开发。三是严禁违规增添游乐康体设施设备以及将公园内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
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园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清理情况及时报送城市人民政府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并督促整改。
(二)强化绿线管制,保障公园绿地性质。
公园绿地是城市绿地系统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一是禁止以开发、市政建设等名义侵占公园绿地。二是禁止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三是严禁借改造、搬迁等名义将公园迁移到偏远位置。经过公示、论证并经审核同意搬迁的公园,其原址的公园绿地性质和服务功能不得改变。四是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及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市政工程建设涉及已建成公园的必须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实施。
(三)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公园运营安全有序。
公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督查机制,保障公园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营。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必须首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时需组织论证和听证。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必须合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并确保出现灾情时及时开放、功能完好。
各地公园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制订公园管理细则,明确公园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游人等的行为准则,以优质服务游人为基本宗旨,倡导文明游园。一要保障公园内所有餐饮、展示、娱乐等服务性设备设施都面向公众开放。二要按功能分区合理设置游览休闲等项目,积极组织开展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文化节、游园会、书画展等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低级庸俗的活动进园。三要加强卫生保洁以及公园内山体、水体、树木花草等保护管理,确保公园水质清新、设施干净、环境优美。四要加强游园巡查,制止和清除黑导、野泳、野钓、烧烤等行为,杜绝噪声扰民、商品展销、游商兜售等。五要加强对旅游团队的管理,讲解人员须持证上岗,对历史名园、遗址保护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湿地公园等,要实行专业化讲解。六要严格限制宠物入园(宠物专类公园除外),严禁动物表演,严格限制机动车辆入园。
(四)加大管养投入,保障健康永续发展。
要本着“三分建设七分管养”的原则,在切实加大养护管理投入的同时全面推进公园管养专业化、精细化。一是从实际出发,制定公园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定额标准,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公园管养经费足额到位、保证专业化管养水准。二是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建设公园人、财、物以及游园、服务等数字化管理平台,健全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动态监管机制,提高对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产等资源保护效力和公园综合管理效能。三是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开展引种驯化、物种资源保护、水质净化水生态保护等实用性、前瞻性研究。四是积极探索研究公园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公园等级类型和功能的不同,在收费标准、资金投入、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在标准完善、考核和监管机制健全的基础上,对公园卫生保洁、安全保卫以及防治病虫害等养护作业可实行社会化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管理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把公园建设管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在理念引导、规划控制、资源协调、资金投入、政策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强化主导作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完善公园建设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指导、监督公园管理机构正常履行职责,并对辖区内公园运营管理等组织考核并跟踪监督。
(二)完善公众监督。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园建设管理全过程监管体系,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营造“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百姓支持”的良好氛围。已建成开放的公园,要及时面向社会公示公园四至范围及坐标位置,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公园要建立自律自治和举报监督机制,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接受公众、媒体监督,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公园的维护、管理,促进公园规范运营、和谐发展。
(三)健全动态监管。
各地要建立公园登记注册、普查清理、督查整改等动态监管机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公园建设管理及跟踪督查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各地上报信息及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情况组织重点抽查和专项调查,并及时通报违规情况。
南京绿道有哪些绿道公园景点推荐?
南京滨江风光带包括河西新城建邺区段、江心洲段、鼓楼区段、滨江商务区段、幕燕段、燕子矶段、浦口新城段、浦口区段。每一段都各具特色,展现了不同的南京滨江风格。
基本介绍 中文名称 :南京滨江风光带 地理位置 :江苏省南京市 气候类型 :亚热带季风气候 开放时间 :全天 著名景点 :燕子矶中国绿化博览园
南京青奥村 绿道全长 :58千米 项目介绍,鼓楼段, 项目介绍 南京58公里的滨江风光带将全线打造慢行绿道,2014年青奥会前将建成。 滨江风光带的建设任务详细划分为11家主体单位共13个段落。包括河西新城建邺区段、江心洲段、鼓楼区段、下关区段、下关滨江商务区段、幕燕段、燕子矶段、浦口新城段、浦口区段等,每一段都各具特色,将展现不同的滨江风格。比如,鼓楼段主打“宝船”牌;下关段则将突出滨江商务区特色。 按照计画,2013年底基本完成南京长江三桥至南京长江大桥南岸段及江北浦口新城段,2014青奥会前全面建成滨江风光带。 滨江风光带建设主要通过动迁拆违,整合岸线资源,让出景观空间;通过防洪设施改造,提升城市防洪能力;通过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展现大江风貌和山水城林特色;同时,构建陆地、水上交通系统,配套观光、运动、休闲设施,打造出集旅游、观光、商务、休闲为一体的现代化滨江新岸线。 鼓楼段 和建邺段相比,鼓楼段的滨江岸线不算长,但内容也很丰富,主要围绕着“宝船文化”打造。 相关负责人介绍,鼓楼段共1.4公里,分为二期实施。昨天开工建设的一期工程,位于南端,长1公里。除了慢行绿道、庭园小路、小品绿化等,这里将重点建设一处开阔的阅江平台,起点在目前宝船遗址公园的西出入口处,向西跨越扬子江大道,一直延伸到江边,市民顺着平台,就可以悠闲地从公园漫步到江边。 据了解,一期工程力争今年10月底完成。二期虽然只有400米长,项目可不少。这里将建市民生态体验馆和宝船博览苑。未来,复制完毕的郑和宝船就停在这一带,沿岸会专门建个宝船码头,并配套建设码头服务中心;博览苑还将建设郑和文化体验中心和郑和文化博览中心,目前这两个中心已经开始招商引资,建成后将结合高科技,给游客带来新奇的互动体验。项目总投资预计2亿元。 游完地上的,还可以到地下的艺术长廊看看展品。据悉,在郑和雕像旁边将建一个地下艺术长廊,届时将向市民、游客开放。
龙岗区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目标和任务
或者是日常休闲的时候周末有必要去跑步,那么南京有哪些风景比较好的健身步道呢?这里是边肖推荐的几个好地方。来看看吧!
:1、月牙湖公园健身步道
1.景点介绍:谁能拒绝跑步的魅力?答案是:没人!月牙湖公园健身步道,作为“城市的东方明珠”,充满了古老的魅力。漫步在湖边绿道,欣赏如画的风景,真是太舒服了!
2.绿道长度:全长4000米,包括环湖步道2600米。
3.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后标营51号
:2、小川藏线
1.景点介绍:‘小川藏线’是半汤线的一段。为双向两车道沥青乡村公路,长8.5公里,宽7米。自东向西贯穿唐山龙上社区和东山社村社区。2.绿道长度:8.7公里。3.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半汤线
:3、大西线
1.景点介绍:大溪线被誉为“江宁最美的生态旅游大道”。这条旅游大道主要以西部生态环线和后期建设的西部生态环线南北延长线为主体,形成60公里长的江宁西部特色乡村快速路。2.绿道长度:全长约60公里。3.地址:横溪街道许高社区大仙水库旁。
:4、滨江岸线绿道
1.景点介绍:滨江绿道、下关火车主题公园、滨江绿道、铁路轮渡栈桥旧址、荣华码头江豚雕塑。一下子玩够了!沿途都是树林,好好享受骑行吧。周末来这里,看海滨的夕阳,南京的灯火,感受缓缓的河风,工作生活的疲惫。
2.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新外滩
5、幕燕滨江风光带绿道
1.景点介绍:慕岩滨江风光带绿道背靠幕府山的绿色,有5000多株樱花。永济大道两旁夹竹桃盛开,南京的春色就在这里。
2.地址:永济大道边的慕岩滨江风光带,东起燕子矶广场,西至五马渡广场。
:6、栖霞山森林步道
1.景点介绍:栖霞山森林步道去年入选第一批江苏森林步道名单。沿途可以经过栖霞古寺、桃花扇亭、始皇帝河畔、鲁豫茶馆、明静湖等景点。山青水秀,空气清新,四季之美在这里都能遇见。
2.绿道长度:修建一条长约11公里的森林步道。
3.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88号
:7、羊山公园绿道
1.景点介绍:阳山公园是每年马咸的起点和终点,是很多慢跑爱好者的首选。以阳山和人工湖为主体建筑,集休闲、文化交流、科普、观光等功能于一体,配套设施齐全。湖水、垂柳、鲜花、小径、书店是健身、娱乐、儿童玩耍的好地方。
2.地址:阳山公园位于仙林大学城东部
:8、仙林湖公园绿道
1.景点介绍:仙林湖公园依仙林湖而建,将城市景观与水景相结合,相得益彰。生态绿道与公园内的湖、桥、溪、石共同构成一道美丽的风景。夏天也能撞见绿色。
2.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狄威路
9、姚坊门遗址公园绿道
1.景点介绍:药坊门遗址公园是明代风景带的重要节点。步道上画着青骑、樱花的图画,地上刻着明外国的历史变迁。
2.绿道长度:4.2公里彩色步道
3.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窑路与拥军路交叉口东侧
2019年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版
新的一年是充满希望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日渐减弱,世界经济呈现明显复苏迹象。中央、省、市和区委全会都要求着重在转变发展模式上下功夫,这为我们指明了方向。龙岗发展面临的大运会、特区内外一体化、深港加速合作、珠三角改革发展纲要颁布实施、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启动等五大历史机遇仍然存在。同时,龙岗已具备了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产业基础和比较完善的城市功能,特别是今明两年基础设施加速建设、新兴产业快速增长、城市更新全面推进以及一系列民生项目启动等等,都将为龙岗的新一轮大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展望未来5-10年,当前既是龙岗再次实现发展跨越的机遇期,也是加快实现发展转型的关键期。全区上下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的总体部署上来,进一步振奋精神、抢抓机遇,以积极进取的姿态迎接挑战,再创龙岗发展的新辉煌!
2010年政府工作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四届二十二次全会的总体部署,围绕加快转变发展模式这条主线,坚定不移调结构,脚踏实地促转变,不断推进改革创新,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全面推进大运会迎办工作,大力提升城市品质和生态文明,全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强力打造无缝隙政府,努力建设产业发达、平安和谐、生态优美、人文荟萃的现代化国际滨海城区。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和约束指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1.5%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2%左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出口总额增长5%左右,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按可比口径增长12%,城镇居民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万元GDP电耗、水耗分别下降2.6%和6%。具体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高端化、新型化、集群化发展方向,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模式
1、实施重大项目和重点园区带动战略。重点抓好大运新城、华为科技城、“一线两片”城市更新、新龙岗中心等城市建设和更新项目,宝龙高新园区、高桥—新生工业园、平湖金融产业服务基地、坝光精细化工基地、核电科技产业园、海洋生物产业园等园区项目,下沙旅游开发、中心城西区商务园、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分校、星河雅宝等重大项目。争取年内启动核电科技产业园一期建设,加快岭澳核电二期建设,努力将核电产业发展成我区又一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基本完成下沙片区拆迁协议签订和坝光核心启动区拆迁工作。全面开展平湖金融产业服务基地二、三期土地整备。积极争取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分校落户龙岗。推动珠江酒店、中海酒店、桔钓沙酒店建设,确保大运会前投入使用。
2、注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落实《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帮助解决企业转型升级中带有共性的问题。提升发展信息通信技术、光电等高新技术主导产业,积极培育新能源、生物、物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稳步发展高性能电池、电脑及外设等先进制造业,改造提升家电、珠宝、眼镜等优势传统产业。鼓励和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小巨人”。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向产业价值链高端攀升,推动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协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立自主品牌,扩大内销份额。
3、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要系统研究龙岗服务业发展的方向和路径,提出具体对策。推动扩张性外迁的大中型企业在龙岗设立研发公司和技术服务公司,留住工业企业营运总部。各街道规划建设或升级改造一条特色商业街。抓好大型购物中心的规划建设。以文博会为平台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力争今年新增2个文博会分会场。突出发展创意设计、动漫及其衍生产品、电信增值内容等高附加值的文化创意产业。配合做好我市参展世博会工作,组织开展好大芬油画村分观场活动。加快大鹏所城和客家围屋的保护性开发进度。落实大运旅游服务计划,完成全区旅游公共标识系统建设。
4、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将区科技发展资金提高到1亿元,积极引导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国家、省、市各类专项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新增3个高水准的创新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新建2个以上公共技术平台。启动中小上市企业总部基地的规划建设。选定并公布全区“自主创新20强”,进行重点扶持,促其做大做强。加强与香港科技界的交流合作,推动龙岗成为“深港创新圈”项目产业化基地。全面落实优才工程,加快中高层次人才集聚,继续实施专家提升计划,评选新一届优秀专家。 (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建设民生幸福城区
1、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优质发展。创建省教育现代化先进区。新增公办学位5100个,提高公办学校正编教师与临聘教师比例至8:2。继续推进龙岗外国语学校、龙岗和横岗高中等公办学校的规划建设,抓好平冈中学二期、布吉高中改建工程,确保坂田学校秋季开学招生。全力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范和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提高办学质量。
2、积极推进卫生和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推动市第三人民医院投入使用,加快宝荷医院建设。区人民医院住院部大楼完工,区中医院门诊医技楼建成、住院楼封顶。区妇幼保健院二期完成工程总量的40%。区疾控中心检验楼封顶。横岗、平湖人民医院新建扩建完成立项工作。坂田和龙岗预防保健所分别完成立项和建设工作。继续抓好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传染病防控,配合做好大运会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完成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相关任务。创新计生利益导向机制,抓好基层计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继续深入开展“两无”创建活动,提高无政策外出生社区的覆盖率。
3、着力推动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争创省文化先进区。出台文化和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推进区文化中心运营模式改革和区体育中心改造升级。按照街道文体设施10万平方米、社区2-3万平方米、居民小组5000平方米用地规模,分期分批规划建设基层文体设施。南湾、南澳街道文体中心投入使用,大鹏文体中心主体结构封顶,布吉、平湖、横岗文体中心动工建设,坪地、葵涌、龙岗文体中心完成立项,龙城、坂田文体中心要做好用地选址和规划设计工作。举办龙岗区第三届运动会。稳步推进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确保市民享受到优质的数字电视服务。
4、打造就业充分用工和谐城区。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户籍居民倾斜。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促进3000名以上户籍居民特别是户籍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110个。加大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统筹力度,改善农民工就业和生活环境。举办150场公益性免费招聘会。完成3个重点职业训练基地建设,全面启动中高端技能人才培训服务,探索用人单位与企业参与组织培训的办法。推广银行发放工资制度和建筑行业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资关系和谐。
5、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建成和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分别达到2.8万平方米和1.4万平方米;继续实施户籍低保家庭住房廉租货币补贴和低收入家庭货币补贴。建立多层次的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医疗救助覆盖所有常住困难人口。增加社工服务岗位70个,设置街道社工综合服务中心,探索“一站式”社工服务。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将涉及就业、就医、就学和社保等方面的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6、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加快发展公共交通。重点改善布吉片区交通环境,打通10条断头路和4条地铁5号线疏解道路。推进平湖、坂田、横岗、龙岗、坪地等5个片区交通整治项目建设。继续实施交通疏解工程,消除交通黑点,改善区域微循环。加快智能交通建设,切实提高公交服务水平。推动公交场站、候车亭、港湾式站台等建设。继续调整优化线路,新开设10条公交线路,公交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三)建立健全社会管理长效机制,全力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1、全面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财政投资3亿元,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多种消防力量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力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打击和查处力度。年底前完成安全生产底图建设,实现对全区各类安全隐患的动态监控。建立安全生产季度考核述职制度。抓好布吉街道和10个火灾隐患重点社区整治。全面完成社区消防警务室建设工作。建立黑名单、媒体曝光以及安全生产违法信息通报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监管模式改革,对全区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培训企业安全主任、建筑劳务工和保安员6.2万人次,全区报建项目建筑劳务工培训和“平安卡”持卡率均达90%。
2、提升信访维稳和应急指挥工作水平。上半年完成区信访大厅建设,探索信访代诉制。继续推行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制度。扎实推进“大调解”、“大防控”工作机制和基层基础建设,推进交警、司法、医疗卫生等部门的调解室建设,300人以上企业和成熟物业小区全部建立调解小组,纠纷调解率达95%。完成区应急指挥平台的升级改造工作,健全应急指挥体系,加强应急资源保障,增强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3、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大综管”,深入开展“大运安保推进年”各项行动,加强巡逻,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黄赌毒、绑架、抢劫、杀人等严重犯罪行为,狠抓重点区域整治,110原始警情和刑事核实警情下降5%以上,八类暴力案件比重低于16%,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实现社会治安状况的明显好转,切实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建立健全民兵组织,密切军(警)民关系,充分发挥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和驻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急难险重任务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4、铁腕查处违法建筑。进一步完善查违工作体制机制,坚持查人查事相结合,综合运用行政和司法措施,重拳打击违法抢建业主、包工头、供应商和“保护伞”,确保查违工作平稳可控。上半年全面完成违法建筑信息普查任务,并按照市的部署,启动分类处理工作。加强政策疏导,依法加快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审批。全面梳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向市里争取解决政策,重点协助解决社区集体厂房产权等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在出台新政策时要周密考虑,防止出现新的遗留问题。
5、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清无”工作力度,加强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假,确保不出现恶性制售假事件。开展区长质量奖评选,在第二批50家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构建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和诚信统计工作体系,继续抓好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传销、商业贿赂治理等工作。 (四)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建设宜居城区
1、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加强规划引导,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对大运新城、中心城、龙岗老街现有空间资源进行整合利用,高标准规划设计龙岗中轴线的各类城市形象元素。加快全区绿道和东部休闲观光线路的规划建设,启动“扬帆行动”,稳步推进大鹏半岛保护性开发利用和重点片区的前期工作。抓紧研究出台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放宽市场准入,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和现代产业等领域。
2、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地铁3号线按期通车,深惠路改造工程交付使用,北通道、南通道全线贯通,龙翔大道改造、水官高速扩建工程基本完工,厦深铁路拆迁基本完成,沙荷路、红棉路分别完成工程总量的90%和42%。布吉客运枢纽春节前完成拆迁。建成布吉水径、大芬供水加压泵站,解决周边20万居民缺水问题。争取14座变电站投产,电网环网率达到80%以上。
3、大力提升市容环境。今明两年共投入14亿元,实施“市容环境提升计划”,大运会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每个街道打造一条严管示范街。年内完成深惠路综合整治和48个综合整治类项目工程。加快推进水官、机荷高速路和广深铁路龙岗段景观整治工程。对大运场馆周边7条支路进行绿化改造升级,提升龙潭公园、龙城公园、龙城广场的绿化、美化、艺术化档次。大运山公园首期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红花岭公园动工。各街道至少启动一个社区公园的建设或景观改造,完善布吉石芽岭体育公园功能,启动布吉三联郊野公园建设。
4、全面推进旧改。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出台为契机,制定政策说明指引和具体推进措施,加强政策引导,把城市更新置换出的土地尽可能投入到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重点区域城市更新,统筹华为周边22平方公里建成区的发展,年内启动岗头等片区旧改,打造全新的华为科技城;对大运新城周边规划范围内的旧村、旧工业区进行统筹改造,打造高端商务园区。强力推进列入2010年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的27个旧改项目,争取年内取得实质进展。
5、开展土地调查,加快土地整备。通过开展土地调查,掌握全区土地状况,将全区国有储备土地全部纳入土地储备中心管理范畴,并实施最严格的管理。开展城市化转地收尾工作,争取年内将所有应转未转地转为国有,加快清理移交已转国有土地。对已批建设用地要推动加快开发,长期闲置不开发的,要穷尽办法,依法收回。按照一流的规划和设计要求,政府主导,加快高桥—新生工业园分散地块和华为周边地块的整备工作。
6、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广泛推广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建立电镀、线路板等行业中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再淘汰10%的重污染企业。继续加大环保投入,重点开展水污染整治工程,全年敷设截污干管50公里,动工建设接驳管网117公里。完成平湖垃圾焚烧发电厂一二期改造提升工程。加强环境监管,对污染严重、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专榜公布,工业污染源达标率超过85%。开展龙岗河综合治理,确保2012年水质主要指标优于V类。协助市里抓好清林径森林公园、大鹏半岛地质公园和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完成2万亩沿海防护林种植任务。
7、做好与坪山新区规划建设的衔接。结合坪山新区发展定位,调整相关片区规划功能,推进与坪山新区的对接。统筹道路交通、河流治理、污水处理等工程建设标准,完善区域间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开展产业规划布局研究,打造差异化、互补性产业群,推进与坪山新区产业融合。加强相关街道与坪山、坑梓街道的协调配合。 (五)加大社区治理和帮扶力度,不断夯实基层基础
1、积极推进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结合区级行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站企分设试点工作,建立社区干部考核监督及退出机制。按照费随事转、权随责移的原则,建立社区事项准入制度。全面清理面向街道和社区的检查考核项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继续推进干部下基层驻点社区工作,抓好“一对一”帮扶活动。继续实施扶贫奔康工程,并完善扶持方式。进一步推进固本强基项目建设,确保新完工项目不少于32个。结合优才工程,选派优秀社区人才赴北大、清华等高校培训,为社区培养和输送人才。
2、大力发展社区集体经济。尽快出台引导社区经济转型升级的措施,从观念更新、政策优惠、项目推荐、资金扶持、规划管理、信息提供等方面鼓励和帮助社区经济转型发展。支持社区为邻近大中型企业提供后勤服务和产业配套。指导社区成立物业管理公司,为辖区物业提供有偿服务。组建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吸纳社区转地款等资金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获得稳定回报。引导股份合作公司参股本社区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引导社区用土地入股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全区新增网吧指标向社区倾斜,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开办连锁网吧。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鼓励区属企业带动其共同发展。 (六)举全区之力,配合做好大运会筹办工作
1、积极协助赛事筹备及相关工作。今年是大运会筹办的冲刺年,要把配合市里做好筹办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筹建龙岗区赛区委员会,整合各类资源,做好场馆运营团队建设,为场馆顺利运行提供保障。加强与市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助做好对外交流合作、新闻宣传、安全保卫、志愿服务等工作。学习国内重要赛事主场馆的有益经验,组建推介大运会宣传员队伍。
2、高标准推进场馆建设。配合市里抓好大运中心“一场两馆”、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海上运动基地、网球中心等场馆的建设和装修。同时加快我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区体育中心、龙城高级中学、实验学校等场馆的升级改造工作。
3、提升人文环境。利用各种组织动员方式,引导鼓励广大市民从本职工作做起、从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小事做起,自觉革除陋习,参与大运行动。以解决公共交通、环境提升、人文素养、服务质量等热点问题为着力点,广泛开展健康体验日、环境提升日、文明秩序日、志愿服务日、英语学习日等主题体验活动,培育市民的家园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对龙岗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大运、服务大运、奉献大运的良好氛围。 (七)继续推进无缝隙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执行力
1、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按照市里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区级政府行政部门大部制改革;全面启动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跨岗位、跨部门、跨系统的交流任职机制;继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创新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完善区街财政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企业在扩大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
2、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强化公职人员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归属感的建立和责任心的提升。出台“无缝隙政府”建设细则,逐步推广到全区公共服务单位。建立重大项目网上协同办公系统,推动重大项目审批提速。开展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选,全面推广公共服务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探索建立“群众动嘴、干部跑腿”的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机制,努力为企业、基层、群众提供更近、更快和更好的服务。
3、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组织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公布清理结果。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协调和联动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龙岗法治网,做好“五五”普法全国迎检工作,抓好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建成14个民主法治社区,争创法治城区。
4、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继续开展机关作风整顿活动,坚决反对无所作为、敷衍塞责的不良风气,坚决破除一些干部的“天花板”心态,坚决改变等待观望、安于现状的工作状态。要始终保持对人民群众和党的事业负责的精神,保持昂扬的工作激情,力争多出经得起历史、群众和实践检验的工作业绩。全面实行部门“白皮书”制度,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完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方法。通过“以事定费”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机构运作模式创新。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对网友意见建议的回应机制,支持网民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5、大力推进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资金管理等制度。在社区工商用地的开发建设和厂房及其他物业的改造升级中,要严格按规定实施公开招投标,切实维护和保障社区集体利益。严禁公款出国(境)旅游,实现公务购车和用车经费、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党政机关出国(境)费用预算“四个零增长”。
各位代表,第26届大运会正向我们走来,龙岗人的大运梦想即将成为现实。我们坚信,有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有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有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奋斗,当2011年8月大运圣火在龙岗点燃时,我们将会看到,地铁3号线已全面通车,改扩建后的水官高速,焕然一新的深惠路、龙翔大道和北通道、南通道等一大批主干道陆续投入使用,龙岗交通拥堵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善;我们将会看到,以深惠路沿线、中心城西区、大鹏半岛为发展极的城市集聚和辐射功能开始显露,大运新城初具规模,一批标志性建筑拔地而起,初步形成与中心城竞相发展的新格局;我们将会看到,发展模式的转变、经济结构的优化正加速进行,优势产业更加壮大,新兴产业崭露头角,现代产业体系初具雏形;我们将会看到,社会管理全面加强,平安龙岗建设扎实推进,大批公共配套设施投入使用,民生事业进一步改善,群众幸福感明显增强;我们将会看到,市容环境全面提升,一个具有“热带风光、花漾四季、立体生态”景观特征的宜居城区展现在世界面前。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龙岗,充满希望与期待的龙岗,将以崭新的姿态迎接大运盛会的召开!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植物配置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木冠名权。
第七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雨水收集、中水利用等节水、节能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的植物品种。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社会绿化意识。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绿化发展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修改,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原则、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控制指标和布局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下列区域划定城市绿线并及时公布: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二)山体和江河、湖泊、水库蓝线以外的周边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绿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编制调整方案,组织听证,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变更或者调整绿线的,不得变更或者调整。
城市绿线的变更或者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并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有关审批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化无关的建设。
利用已建成绿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设的,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并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制订迁出或者拆除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符合本市地域特色的树种规划,确定本市适宜种植的城市绿化树种和植物配置原则。
编制树种规划应当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乡土植物,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注重市树、市花的应用,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选用外地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宜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市绿化主管部门在编制树种规划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生态功能,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等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地内的硬铺装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七条编制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配套绿地率,制订绿化配置方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区建设的住宅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人口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一平方米、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二)旧区改建的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人口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0?7平方米、组团不低于0?35平方米;
(三)新建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等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综合交通枢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五)商业商务设施、娱乐康体、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和物流仓储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七)新建工业园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园区内各项目的配套绿地率,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但一般不高于百分之二十;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配套绿地率,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建设防护绿带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防护绿带。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建设单位按照所缺配套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包括同类地段土地基准地价、征收补偿费用和绿化建设直接费用。
绿化补偿费专项用于绿地的建设和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的核算以及绿化补偿费的收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地布局、功能定位、植物配置、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园林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告示牌,注明绿化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绿化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园林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工程和道路绿地、以景观效果为主的其他附属绿地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园林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公示住宅项目配套绿地比例、绿地面积,不得将用地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主管部门编制绿道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鼓励进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进行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城市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市、区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室外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带,铺设植草地坪。
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理气候特征,制定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的技术规范,编制技术应用手册,对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定期对其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绿化资源档案。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的养护管理由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全体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其他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其权属人负责。
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条绿化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的养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养护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养护管理责任人签订养护管理责任移交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绿化养护面积、植物品种、数量等。
第三十一条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绿地养护管理档案,按照绿化养护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制定防火防灾应急预案;对死亡树木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树木,应当在报经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第三十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养护的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树木生长影响采光、通风、居住安全和管线、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因条件限制无能力修剪的,应当委托专业养护机构进行修剪;需要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生长枝的,应当报区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由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改变绿地性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并根据相关规划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
绿地性质改变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已建成的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和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应当纳入本市生态底线区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山体地表植被被破坏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植树绿化,恢复植被。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权属人意见,并报园林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绿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因同一事由临时占用绿地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由区园林主管部门批准;
(二)因同一事由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单位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恢复绿地原状。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栽、砍伐树木。
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移栽树木的,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移栽树木的,不得移栽。
树木无移栽价值的,可以向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尽量避免移栽、砍伐树木。
第四十条移栽、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不足五十株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五十株以上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胸径不足二十厘米,并且因同一事由移栽、砍伐数量少于二十株的,由区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四)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胸径在二十厘米以上的,或者因同一事由移栽、砍伐数量在二十株以上的,由区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对申请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五十株以上或者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一百株以上的,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二条经批准移栽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在适宜树木生长的季节按照树木移栽技术规范将树木移栽到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绿地中,并设置标志。树木移栽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予以补植。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权属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树木。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以及移栽、砍伐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需要,可以先行移栽、砍伐树木,但应当在抢险救灾结束后五日内到绿化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补种。
第四十五条种植行道树应当选用高大浓荫树种。
已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园林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因抢险救灾、树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死亡需要更新外,不得移栽、砍伐。
第四十六条在绿地范围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
第四十七条市政、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园林主管部门或者养护管理责任人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导致树木影响管线及公共设施安全的,其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区园林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偷盗、损伤、践踏树木花草;
(二)擅自采摘花果枝叶、采收种条、采挖种苗;
(三)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四)设置强光照射树木,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绿化设施;
(六)损坏绿地的地形、地貌;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条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一条园林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对城市绿化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将改变绿地性质、临时占用绿地和移栽、砍伐树木等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以及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城管执法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被许可人违反城市绿化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以及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园林主管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城市绿化执法巡查时,对绿地面积以及涉及城市绿化专业内容的事项不能直接确认的,应当通知园林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第五十二条下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变更的城市绿线;
(三)树种规划;
(四)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园林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体系。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向绿化、城管执法等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绿化、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自接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反馈处理情况。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绿化工程建设、绿地养护管理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建设配套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所缺的配套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绿化补偿费标准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主体工程竣工后未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完成配套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工程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万元;
(五)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六)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绿化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七)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立告示牌的,未采取相应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养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或者未履行养护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对违反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在诚信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五十六条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实际占用期限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在绿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并自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三)超过批准的临时占用绿地期限未恢复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自超过批准的期限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移栽、砍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行为的,按照损坏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损害城市绿化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绿化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发区,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风景区,指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化工区,指武汉化学工业区。
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规划确定的绿地。
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街心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防护绿地,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带、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圃地。
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城市绿地以外的其他各类用地中的配套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中的绿地。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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